鲁卫监〔2010〕44号
关于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
各市及大企业卫生监督机构:
为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监管,预防因游泳导致的介水传染病发生,保障群众游泳安全,根据《传染病防治法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等法律法规规定,按照2010年全省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要求,经研究,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提高认识,切实加强组织领导。随着暑期和夏季高温炎热天气的来临,游泳场所将迎来开放高峰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提高认识,加强领导,精心组织,认真履行监督职责,切实做好游泳场(馆)卫生监督管理工作。要采取切实有效监管措施,防止流行性结膜炎、泳池热等传播性疾病的发生,确保游泳场所卫生质量和安全。
二、突出重点,严格落实规范要求。各地要按照《条例》、《游泳场所卫生规范》和《游泳场所卫生标准》规定,高标准,严要求,认真做好游泳场所开放前审查和验收工作。要加强对游泳场所经营单位的技术指导,突出重点,强化落实,督促游泳场(馆)建立健全并落实卫生管理制度,完善净化消毒等设施设备,按时开展消毒、通风和保洁工作,认真做好日常消毒、池水更换和卫生检查等各项记录。要强化游泳场所开放前和开放期间水质监测,确保游泳场所和游泳池水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。
三、强化监管,注重发挥舆论监督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,结合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要求,对辖区内全部游泳场所开展一次拉网式专项卫生监督检查。对卫生消毒设施等不完善、水质监测指标不合格以及存在其他卫生安全隐患的,要责令立即停业整改,逾期仍达不到要求者,要依法严肃处理。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,及时向社会公布游泳场所监督检查结果和水质监测结果,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。
请各市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游泳场所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总结报我所公共卫生办公室,同时发送电子版至公共卫生办公室邮箱。
联 系 人:孟玥
联系电话:0531-85599932
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