卫生部关于口腔粘膜消毒产品监管问题的批复
卫监督函?2008?206号
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:
你厅《关于用于口腔粘膜的抗(抑)菌产品是否按消毒产品实施许可问题的请示》(桂卫报?2008?76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
根据《传染病防治法》、《消毒管理办法》和《消毒产品分类目录》,用于口腔粘膜具有消毒作用的产品作为消毒产品中消毒剂类管理,仅限于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;用于口腔粘膜具有抗(抑)菌作用的产品作为消毒产品中卫生用品类管理。这两类产品均不得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。
此复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
二??八年五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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